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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關於「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規定出廠試驗及特性試驗之修正前後適用說明

112-08-01   點閱數:540

  1. 依能源局112年8月1日函(能電字第11200154490號)略以:「檢驗機構或原製造廠家於該作業要點修正前依規定申請認可,並經審查通過具備修正前特性試驗或出廠試驗能力,取得之認可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者,自得依該有效之認可登記證,進行作業要點修正前之試驗項目,所出具之特性試驗報告或出廠試驗報告仍屬有效。」。
  2. 112年8月1日函(能電字第11200154490號)如下連結供參: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rlse-wTVbBSEdnhY6T_I09I9kMyBU_IL/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