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6-01 點閱數:956
經濟部能源署依「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第21點第2款規定,得視需要對已認可之檢驗機構或原製造廠家進行不定期查核。 能源署於今(113)年度高壓用電設備相關業務第3次綜合審查會議決議(詳見底下附檔),指定需要進行不定期查核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名單如下:
113年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不定期查核名單
相關資料:
113年第3次綜合審查會會議紀錄(能源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