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4-27 點閱數:648
經濟部能源署依「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第21點第2款規定,得視需要對已認可之檢驗機構或原製造廠家進行不定期查核。
本(115)年度台綜院為辦理高壓用電設備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不定期查核作業(至少包含檢驗機構1家及原製造廠家20家),就相關規劃原則進行討論(請涉及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之人員及委員迴避):
決議:同意台綜院本(115)年度規劃之不定期查核遴選原則,其遴選結果如下,倘後續本署另有查核需要,則依本署所需增減廠家查核名單。
圖片內容說明:
115年度高壓用電設備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不定期查核名單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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