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請教原製造廠家(D公司),該公司說他們最多可以測試到4000 A。經他們看過我們的產品資料後,本公司所代理Z廠牌8000 A為貫穿式比流器,他們建議我們詢問貴單位8000A貫穿式比流器繞兩砸以4000A做基準來測量8000A是否可行?
1.不懂言下之意要送往台電綜研所電表組做測試?還是送往台灣大電力觀音廠即可?
2.那TAF試驗報告應該可以出具8000A,是嗎?
本案經專案諮詢辦公室深入瞭解業者送試問題,已解決業者型式試驗疑慮,並提供可選擇之解決方案。
本案經參考試驗標準回覆可行,但需加測綜合誤差需在允差範圍,另同時也建請洽台電綜研所電表組課長測試能力是否可行?如可行,仍建議在檢驗機構進行測試。請先洽檢驗機構台電綜研所優先,如有問題次洽能源局認可有測試能力之原製造廠,並洽兩家試驗能力範圍是否歸屬TAF認可範圍?請先洽檢驗機構台電綜研所優先,如有問題次洽能源局認可有測試能力之原製造廠,並洽兩家試驗能力範圍是否歸屬TAF認可範圍?
內容:
一、依照「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比流器設備需取得TAF實驗室報告之認可;但國外廠家未符合下列資格(說明如下),則得以逐具特性試驗來取代定型試驗報告。
(1)已建立ISO 17025制度,並取得TAF國外認證機構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認證。
(2)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國際短路試驗聯盟(STL)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認可。
二、本公司目前有一案件比流器規格為0.72KV 8000A等級,規格如下:
0.72/3kV - 60Hz - Standard : IEC 60044-1 - 50KA 1S Core 1 : 8000 : 1 A 60VA5P20
Core 2 : 8000 : 1 A 30VA5P20
Core 3 : 8000 : 1 A 30VACL0.2
因國外生產廠家未符合上述兩點資格,故需依照規定使用逐具特性試驗報告來取代定型試驗報告;逐具特性取代型式試驗依據作業要點附表三比流器應施行:構造檢查、商頻耐電壓試驗、極性試驗、誤差試驗、部分放電試驗,並須由檢驗機構派員監督試驗及出具報告,敬請貴單位逐一協助提供可分別辦理前述五種試驗項目之機構,敬請查照惠復。
本案專案諮詢辦公室協助對業者詢問議題深入瞭解提供下列解決方案:
方案一:建議廠家可先洽詢國內檢驗機構台電綜合研究所或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是否可執行逐具特性五項試驗或其中部分試驗,則向檢驗機構申請該檢驗機構可執行項目之逐具特性試驗及出具報告。
方案二:如國內檢驗機構逐具特性試驗能力不足,可洽國內經能源局認可之比流器原製造廠,如試驗能力足夠,則向檢驗機構申請逐具特性試驗在原製造廠執行監督試驗,或透過檢驗機構協助洽詢國內可執行試驗之原製造廠或海外實驗室。
方案三:如國內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均無此能力,則請檢驗機構派員於國外ILAC檢驗機構或實驗室執行監督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