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公司銷售高壓切換開關Z廠牌(Automatic Load Transfer Switches)是否須依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申請設備審查。
說明:
1.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係規範超過600 V之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八種高壓用電設備。民國98年7月31日發布施行「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以為執行規範。
2.依敝公司所附產品型錄所示,旨揭高壓切換開關係屬開關類(Switches)設備,是否不適用作業要點有關型式試驗報告審查之規定,懇請釋疑。
本案經專案諮詢辦公室深入瞭解業者送試問題及請業者提供產品規格與型錄,提供解答如下:
1.本設備為高壓切換開關,依據廠家提供之送審資料,確認本設備僅作為自動切換開關使用而不具有斷路器之功能,亦不屬於「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所管制之8種高壓用電設備。
2.本案經專案諮詢辦公室審查結果,認定F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高壓切換開關,目前仍不屬於「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管制範圍,惟仍應依照電業法第43條規定辦理。
目前作業要點雖規定列入管制之八項高壓用電設備,惟因電壓等級不同、使用場所及功能不同或屬組合於配電盤內或搭配相關工程使用等不同狀況,僅依據作業要點規範仍有多種設備是否應歸屬要電項目需個案討論及判定,建議業者多提供問題及建議,本專案諮詢辦公室將會統計蒐集國內電業之實際案例,透過專家會議及國際相關制度檢討訂定配套措施,以解決業者送電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