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測試報告內容,僅願標註”試驗報告”,未能標註或輔助說明報告類屬於出廠/逐具特性試驗測試之項目,造成區處送電審查之問題。
2.試驗施行內容名稱與作業要點要求,有文字上的差異(即使試驗方式相同,僅中文說法不同,如下表),未依照作業要點命名之,也因為上述第一點說明,未能標註或輔助說明報告類屬項目名稱,導致台電送電審查認知定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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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綜合研究所試驗項目 |
交流電壓試驗 |
放電阻抗電壓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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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試驗/特性試驗應施行之試驗項目 |
商頻洩漏電流試驗 |
阻抗電壓試驗 |
3.如經檢驗機構確認部分”出廠試驗”及”逐具特性試驗”之”施作項目”或者”施作內容程序”相同或可替代之,且吻合作業要點針對避雷器產品來台灣後,需遵行作業要點之檢核項目,建請貴局協調認可之檢驗機構依照施作項目提出吻合作業要點之報告,讓我司於後續在送電審核議題上,不再有任何被質疑之空間存在,甚而導致客戶送電時程延誤,我司遭客戶要求退款/退貨事宜再次發生,我司也願意依照檢驗機構相關測事費用支付之。
4.此外,台灣僅有唯一”一間”認可之檢驗機構出具”出廠試驗”及”特性試驗”報告,怎需”重複”施作相同或可替代之試驗內容項目。如同”商頻開始放電電壓”,因我司中壓避雷器為”無間隙型”,並無”間隙型”避雷器採用洩壓閥之設計,商頻放電電壓測試施作項目,等同於對避雷器端點施作耐壓測試,故可與”商頻洩漏電流試驗”施作內容相同且可替代之。再者”雷擊開始放電電壓”採用模擬雷擊8/20 us 10 kA衝擊波施作之,等同於”阻抗電壓測試”施作項目內容,理應涵蓋之。
本案專案諮詢辦公室深入瞭解業者問題及對型式試驗疑慮提供詳細解說:
1.本項高壓用電設備因未取得型式試驗報告核證,依據「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規定必須分別執行出廠試驗與逐具特性試驗,且逐具特性試驗必須於檢驗機構試驗或由該機構派員於能源局認可之原製造廠實施監督試驗。
2.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測試報告內容係類屬逐具特性試驗。該所試驗施行內容與作業要點名稱文字差異,經審閱係屬相同特性試驗項目。
3.本專案諮詢辦公室已會同A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綜合研究所共同協調關於報告標註與試驗項目名稱等問題,並釐清送電之疑慮。
本案經本專案諮詢辦公室會同A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綜合研究所共同協調處理,且已釐清、排除問題。台灣電力公司綜合研究所已同意於後續報告加註「此試驗報告涵蓋特性試驗、出廠試驗等項目」等輔助說明於報告內,使台灣電力公司各區營業處有所依循。本案對業者來函能源局尋求解決方案,經本專案諮詢辦公室協助提供能源局回覆業者解決方案,經與檢驗機構協調及後續追蹤業者處理狀況,已協助業者解決送電問題。
如檢測機構有其他想法或施作方式,就應依照並出具作業要點要求之特性及出廠試驗報告,以吻合實際送電時,所應出具之項目。基於以上說明,試驗項目如確認施作內容項目,已經涵蓋或可替代特性及出廠試驗之施作內容,理應施作一次性試驗內容,並出具涵蓋測試項目之輔助說明,說明產品性能吻合作業要點要求,這應該不是此作要點之原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