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審查:能源署訂定「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執行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認可、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審查作業。
■檢驗送電:高壓用電設備應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及相同或更新試驗標準之出廠試驗報告,送台電審查合格後,始得裝用送電。
■後市場管理:透過電話稽核、不定期查核及辦理原能力比對試驗活動,落實管理並確保已認可之檢驗機構或原製造廠家維持產製能力。
■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審查及評鑑作業流程:能源署受理案件>書面審查>實地評鑑>綜合審查會議>核證(登錄資訊系統),審查作業約為60日。
■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流程:能源署受理案件>書面審查>核證(登錄資訊系統),審查作業約為30日。

■第3點-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類型分為型式試驗、出廠試驗及特性試驗。
■第14點-檢驗機構無法於自有場地施行特定試驗項目者,經能源署認可後,得於其他檢驗機構、試驗機構、ILAC或STL認可之實驗室或原製造廠家處施行監督試驗,並出具型式試驗或特性試驗之特定試驗報告。